【注释】 [1]有学者指出这点,参见Alan Watson, Society and Legal Change. Edinburgh: Scottish Academic Press,1977,pp. 8,115。
犯罪分层首先出现在欧陆国家继而辐射到英美法系国家。如果将决定权保留在公安机关,则面临与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的矛盾。

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63.5%主张以简易程序为主,以普通程序为辅,19.2%主张采简易程序,13.5%主张采普通程序。从历史上看,保安处分其设定意图首先就是避开罪责原则产生的限制。从样本总数看,不赞同的人数比例(51.9%)高于赞同的人数比例(40.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上述具体期限的设定,是考虑了与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措施期限的协调与衔接。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这个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话题,从实证调研出发,辅之以比较法研究,依循凝聚共识、澄清争议的问题解决思路,并采取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维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得出较为明确的总体结论:对于劳教的理念和制度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源于国际人权运动的影响和我国人权保障观念的提升,因此劳教制度改革应当关注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并以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为基本方向。高莹等:《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2]参见宋炉安:《劳动教养应予废除》,《行政法学》1996年第2期,第26-31页。
二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法国,将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从目前国际的情况来看,零容忍的禁毒政策渐成衰势,而降低危害原则被融入多国的毒品问题治理措施之中。但是,《违法行为矫治法》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迟迟未能制定。
除了现有的劳教对象之外,还可将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戒毒、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等保安措施和保安处分统一纳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调整范围。在53个有效回答中,45%认为上限应为1年。

1.对劳教制度基本问题的认知。郭建安、郑霞泽主编:《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中国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法治建设》,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8]参见于志刚:《析毒品犯罪惩治与预防中的三个分歧》,《人民检察》2010年第19期,第18页。(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而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68.2%选择了赞同,27.3%选择了不赞同。在实证调研中,高达77. 8%的被调查者认为劳动教养具有行政性质而非刑事性质。和平法官的任职条件低于普通法官。而通过实证调研寻找共识、发现共识,就是凝聚共识的有效方式之一,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对于劳教制度改革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性。
该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但可设专职副主任和固定的办公室,也有学者主张将其设计为常设机构。{6}高莹等:《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其次,改善待遇的方式,如采取半封闭半开放的执行方式、参加劳动的,给予适当报酬、每月允许回家一两天等也获得认同。对于治安法院或治安法庭的设置背景和功能,恐怕也不是十分清楚。
对于卖淫嫖娼者的处置,存在着与吸毒成瘾者类似的问题。二是某种处分适宜于预防上述犯罪行为。关于吸毒成瘾者的处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别,这取决于一国对毒品犯罪采取严厉还是宽缓的刑事政策。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65.4%选择了赞同,30.8%选择了不赞同。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以适用对象实施了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前提,而行政性保安措施不以适用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因此,二者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实证调研的结果对于拟定劳教制度的未来走向以及劳教制度改革所涉及的一些体制性、程序性、实体性问题,也具有参考价值。
可见,在劳教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选择上,实务界与学术界分歧较大。可见,绝大多数样本认为劳教具有行政性质,而非刑事性质。
4.特殊主体的处遇与行政性保安措施。(2)关于劳教案件具体的审判组织,55%的被调查者主张兼采独任制和合议制。
[23]参见注[22],第968页。{5}赵秉志、杨诚主编:《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委员长会议将提请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调研发现,在所有53个有效回答中,66%表示赞同,26.4%表示不赞同。从合计来看,选择缺乏有效法律依据和法律属性不明的人数最多,这凸显了劳教立法的必要性。统计显示,在所有54个有效回答中,50%选择了保留但须改革,48.1%选择了彻底转型。
(2)关于劳教制度在矫正违法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问卷设计了非常有效、效果一般、效果较差、效果很差、难以评价五个选项。调研发现,在所有53个有效回答中,83%选择了支持,15. 1%选择了不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68.2%选择了赞同,27.3%选择了不赞同。表示不赞同这种观点的,前者占64%,后者占75%。
在意大利,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收容于司法感化院,属于一种监禁性保安处分。至20世纪末,犯罪分层逐渐成为大多数国家刑法的通例。
在调查问卷中,关于劳教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占有较大篇幅。(2)关于缩短劳教期限的建议,总体支持率为73.1%。但根据新的法律,卖淫不再是犯罪,法律重点打击妓院的经营者或者为性交易提供各种便利的人员。(5)关于劳教案件的救济程序问题,86.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给予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寻求救济的权利。
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78.3%选择了公平优先,选择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为21.7%,无人选择效率优先。在其所犯之非过失犯罪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时,最低收容期限为3年以上。
时至今日,劳教制度改革已成定局,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是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选择实践中易被滥用和缺乏公正程序的人数最多,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比例明显高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样本比例。
86.5%的被调查者赞同把目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隔离戒毒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劳教制度的改革应当在追求公平价值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 |